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梅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安仁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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