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61號
CYDV,107,補,261,201807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李家霖
被   告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茂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投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0,000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1/1頁


參考資料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