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李家霖
被 告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茂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投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0,000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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