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祝中強
被 告 周玉秀
翁坤化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此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782號
判例可資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939號強
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所列被告周玉秀之全部債權應予剔除,變更
後原告因此而增加分配額新臺幣(下同)1,174,615 元(含代扣
被告周玉秀執行費部分)。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7
4,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