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8號
CYDV,107,補,228,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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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侯羅木葉
被   告 羅仁宏
被   告 羅鳳如
被   告 羅唯心  嘉義市○區○○里○○路000號5樓3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仁宏羅鳳如羅唯心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坐落於嘉義縣
○○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合併自192-1 地號)及
同小段192 地號土地,於民國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台幣
(下同)1,300 元/ 平方公尺。其中191 地號土地原本的面積為
2,000 平方公尺;於107 年6 月15日與192-1 地號土地合併後,
面積增為3,000 平方公尺。另192 地號土地原本的面積為2,000
平方公尺;於107 年6 月14日分割(增加192-1 地號)後,面積
減為1,000 平方公尺。又查,原告請求塗銷登記部分,雖然包括
請求塗銷原來191 地號土地於107 年6 月15日與192-1 地號土地
所為之合併登記,惟原告就此部分請求,主要係針對192-1 地號
土地部分,請求塗銷合併之登記;至於原來的191 地號土地部分
(面積2,000 平方公),原本係屬於被告羅鳳如羅唯心所有,
非原告欲請求回復登記之標的物範圍,即非原告主要訴求的對象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範圍,應僅就原告欲請求回復
登記的原192 地號土地部分(註:面積2,000 平方公尺)為計算
;不包括原屬於被告羅鳳如羅唯心二人所有的原191 地號土地
部分(註:面積2,000 平方公)。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2,600,000 元【計算式:2,000 ㎡1,300 元=2,600,000 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為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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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