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 告 賴永森
賴秋梅
賴秋娥
賴秋美
魏士晉
李榮富
李豪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代位賴姵良分割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
地及629建號。查607、608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39.48、24.79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5,300元,合
計為340,631元【5300(39.48+24.79)】;又629建號之課稅
現為150,700元,總計為491,331元(340,631+150700)。原告
請求被代位人賴姵良應繼分為6分之1,核算為81,889元(491,
3316)。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889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