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843號
CYDV,107,繼,843,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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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方木松 
      方譽翔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分別係被繼承人方榮溪(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
  ○市○○里0鄰○○00號之1)之長男、次男,均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方榮溪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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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