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方木松
方譽翔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分別係被繼承人方榮溪(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
○市○○里0鄰○○00號之1)之長男、次男,均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方榮溪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