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侯維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侯維珍因其被繼承人侯朱燕櫻(女,民
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
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於 107
年6月 1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被繼承人侯朱燕櫻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侯朱燕櫻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