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三能 現於嘉義監獄受刑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 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6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 7 月3 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 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 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