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 請 人 葉素娟代 理 人 張佩君律師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陳建富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飛宏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債權人欄第四位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00號四樓、法定代理人王裕南住臺北市○○○路○段00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2 樓、法定代理人李憲章住同上」。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更生程序亦準用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5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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