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許凃秀英
萊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綺
相 對 人 康迅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6 月
11日本院107 年度司拍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 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 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 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 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 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 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 0 號裁定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國51年 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 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 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 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 號裁定要 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 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萊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萊揚公司)與相對 人簽訂清償協議書,依協議書約定萊揚公司應提供不動產設 定總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相對人。並約定萊揚公司簽署本協議書同時,應開立6 張 本票交付相對人。相對人同意於上開抵押權設定完成後,返 還前述本票予萊揚公司。嗣抗告人許 秀英提供系爭不動產 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相對人卻未依約定返還6 紙本票。又 相對人同意抗告人退回貨品至今仍持續退貨中,雙方迄今尚
未對貨款進行結算,抵押債權額尚未確定,原裁定准予拍賣 抵押物,容有未合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抗告人許 秀英,為擔保品牌經銷合 約進貨之貨款債權,於107 年1 月1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 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 記在案。該品牌經銷合約約定萊揚公司若有任何一期債款未 付,則視為各期債務全部立即到期。經查,萊揚公司開予相 對人之107 年4 月30日應兌現支票發生退票,依前開合約約 定,所有應付未付貨款8,055,934 元即已全部到期。為此, 爰依民法第873 條規定,狀請鈞院賜准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等語。
四、相對人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品牌經銷合約、清償協議書及 支票(含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原審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 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聲請人主張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 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是原審據此 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 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 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 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 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 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 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及同 法第21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 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 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 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 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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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7年度抗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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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下路│ │0000-0000 │ │ │55.00 │全部 │ │
│ │ │ │頭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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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7年度抗字第2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一 │二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2061│嘉義市立│嘉義市下│二層、鋼│38.1│43.5│ │ │ │ │ │81│ │ │ │全部│ │
│ │ │仁路104 │頭路段00│筋混凝土│0 │9 │ │ │ │ │ │.6│ │ │ │ │ │
│ │ │號 │86-0104 │加強建造│ │ │ │ │ │ │ │9 │ │ │ │ │ │
│ │ │ │地號 │、住家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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