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秀子
聲 請 人 王庠亮
聲 請 人 黃魁春
關 係 人 蕭蒼澤律師
關 係 人 郭珮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威任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蕭蒼澤律師為被繼承人林威任之遺產管理人。選任郭珮芊律師(地址:嘉義市○區○○路000號)為被繼承人林威任(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2月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路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威任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威任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威任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威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 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 條規定甚明。
二、遺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因指定遺產管理人蕭蒼澤律師因 已經退出嘉義律師公會,無法在鈞院轄區擔任遺產管理人職 務,請求鈞院另行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並准予解任等語。三、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1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及蕭蒼澤律師提出之律師退會申請書,認遺產管理人主張屬 實,茲為使本件被繼承人林威任所留遺產之處置繼續順利進 行,故解任蕭蒼澤律師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另自嘉義律師公 會代為徵詢願意擔任本院家事庭遺產管理人之律師名單中, 選任郭珮芊律師為本件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
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