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親聲字,107年度,20號
CYDV,107,司家親聲,20,201807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蘇太平
關 係 人 蘇彥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林豊傑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蘇彥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未成年人林豊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蘇金玉遺產分割繼承事宜之特別代理人,遺產之分割不得侵害未成年人林豊傑之法定應繼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 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 10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太平係未成年人林豊傑之伯父 亦為監護人,被繼承人蘇金玉即未成年人之祖母於民國107 年6月3日死亡,死後尚有遺產未辦理繼承,依規定應由其等 共同繼承,聲請人欲辦理遺產繼承及分割事項,因與未成年 人之利益相反,依法應選任特別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098條 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即未成年人之堂兄蘇彥斌為未 成年人林豊傑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及分割事項之特別代 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因同為繼承 被繼承人蘇金玉遺產之繼承人,就處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之 事宜,互為利益相反等情,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足參,堪信為真。 又關係人蘇彥斌非本件繼承人,於上開遺產分割事件未有與 未成年人利益相反之情事,且其已表明願就前開遺產分割事 項擔任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 酌關係人與未成年人之關係,並無不適任之消極原因,堪信 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對未成年人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 爰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就被繼承人蘇金玉遺產分割事宜為 未成年人林豊傑選任關係人為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自應 准許。
四、次按,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 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3項亦定有明 文。基此,本裁定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



割事務時,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定應繼分,以維其權益, 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