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43號
CYDV,107,司促,5843,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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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秋富即陳秋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秋富即陳 秋蘭住居於雲林縣臺西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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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