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9號
原 告 廖覲顬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黃崧棋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梁志偉律師部分之記載應予剔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中,誤列梁志偉律師為原告訴 訟代理人部分,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