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56號
CYDV,106,家訴,56,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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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56號
原   告 侯英禎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侯宛怡
      侯佩欣
      侯冠陞
      侯文豊
      侯陳秀素
      侯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侯吉雄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配結果」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侯英禎 對被告侯俊豪等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侯吉雄所遺如附表 所示之動產,並聲明:「原告與被告等就附表所示公同共有 之遺產應為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所示。訴訟費用由原告與 被告按分得比例負擔」,嗣經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調取 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謄本後,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當 庭以言詞追加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有之「79建號房屋」(以 下稱系爭79號建物)之遺產,經核,原告所為係屬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請,其請求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且不甚礙被 告等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二、被告侯文豊侯宛怡侯佩欣侯冠陞均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 ,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等均為被繼承人侯吉雄之繼承人,家父侯吉雄與 家母侯陳秀素育有三子一女,即原告與被告侯文豊侯俊豪 、侯文澤,然次男侯文澤不幸於民國96年3月12日死亡,由



被告侯宛怡侯佩欣侯冠陞等人代位繼承,侯文澤之配偶 無權代位繼承,先予陳明。
㈡然侯吉雄歿後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雖已辦理繼承登記,但 因遲遲未能協議分割,故提出本件分割訴訟。原告均以各共 有人之應繼承比例,提出分割方案,爰聲明:⒈兩造所公同 共有不動產、動產,請依分割方案分割。⒉訴訟費用請依應 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被繼承人侯吉雄於92年執字10765號案件中,立於第二順位 抵押權人之地位受有分配款約97萬9千元,當時由原告侯英 禎代為受領後迄今仍由原告侯英禎保管本筆款項,這筆款項 屬於遺產,請求侯英禎拿出來分配。㈡被告侯俊豪代被繼承 人侯吉雄償還新臺幣(下同)997,385元,此部分應由被告 侯俊豪自被繼承人侯吉雄之遺產中優先受償之後再由各繼承 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㈢系爭79號建物並非遺產,不能納入 遺產分配範圍等語。
㈡被告侯文豊侯宛怡侯佩欣侯冠陞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與被告等均為被繼承人侯吉雄之繼承人,家父侯吉雄與 家母侯陳秀素育有三子一女,即原告與被告侯文豊侯俊豪 、侯文澤,然次男侯文澤不幸於96年3月12日死亡,由被告 侯宛怡侯佩欣侯冠陞等人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侯吉雄 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之協議,且無 法就分割方式達成協議。
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侯俊豪請求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優先受償997,38 5元,有無理由?
㈡被繼承人侯吉雄之遺產範圍是否包括系爭79號建物? ㈢原告侯英禎是否有代被繼承人侯吉雄受償97萬9千元,而上 開款項是否列入遺產分配範圍?
㈣被繼承人侯吉雄之遺產應如何分割始為妥適?五、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㈠被告侯俊豪請求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優先受償997, 385元並無理由:
被告侯俊豪稱其清償被繼承人侯吉雄積欠朴子農會之借款 300萬元,並提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單及上有被繼承人 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影本供參,然又 於107年1月17日提出另一被告侯陳秀素所有之朴子市農會 活期儲蓄款存摺之內頁(帳號:00000000000000號)證明



由系爭帳戶匯款295,599元用以清償被繼承人侯吉雄之保 證債務,雖被告侯俊豪提出上揭合作金庫匯款單數紙,但 卻無法提出借款契約、支付命令等證明其與被繼承人侯吉 雄有借貸關係,是以上揭被告侯俊豪所匯之款項是為扶養 被繼承人之生活費或係贈與等其他原因,均不得而知,又 本院函詢朴子市農會關於被繼承人侯吉雄於該農會之借款 資料,經朴子市農會以朴農信字第1070000605號函覆:「 經查侯吉雄在本會無借款資料」等情,有上開函文函覆在 卷,是被繼承人侯吉雄於朴子市農會有無借款或擔保借款 之狀況不明,則被告侯俊豪雖提出合作金庫匯款單數紙, 但是否係用於為被繼承人侯吉雄清償債務,被告侯俊豪並 未提出積極證據以證明,況被告侯俊豪清償被繼承人侯吉 雄之擔保債務還是用被告侯陳秀素之朴子市農會帳號內存 款295,599元清償,故被告侯俊豪請求應由被繼承人之遺 產範圍內優先受償997,385元之部分,並無理由。 ㈡被繼承人侯吉雄之遺產範圍包括系爭79號建物即門牌號碼 為溪口里170號之20之房屋:
被告侯俊豪雖抗辯系爭79號建物並非被繼承人侯吉雄之遺 產範圍,原本被繼承人侯吉雄所建之建物已經滅失,現存 之系爭建物是伊所興建,做為廠房之用,並提出興建系爭 建物之工程行負責人之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及查封筆 錄為證,惟經本院調取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查明:該建物 所坐落之地號為141號土地,門牌號碼為溪口里170號之20 ,而建物所有權部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另經本院函查座 落朴子市○○里00鄰○○○○000000號房屋稅籍資料,經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以107年1月31日嘉縣財稅房字第1070101 972號函函覆:兩造對於門牌號碼為溪口里170號之20之鋼 鐵造房屋、基地地號為雙溪口段雙溪小段141地號之土地為 公同共有1/1等情,有該函文附卷可參,基此,系爭170號 之20廠房在登記上為公同共有、且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 「遺產總額明細表」欄亦將該建物納入遺產免稅範圍,有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登記謄本可憑,系爭建物本就應在遺 產分配之範圍,被告侯俊豪所辯,實無憑據。
㈢原告侯英禎並未代被繼承人侯吉雄受償97萬9千元: 被告侯俊豪又辯稱原告侯英禎於92年度執字10765號分配表 案件中,被繼承人侯吉雄陳春賢另訴請求返還1,018,473 元,嗣後經陳春賢清償97萬9千元予原告侯英禎代為保管, 此部分款項應做為遺產分配範圍云云,惟經本院傳訊證人 陳春賢到庭作證,其證稱:我是裕昌金屬公司負責人,92 年間有參與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大林分公司對債務人賴啟



鴻等人的強制執行程序,我聲明參與分配,訴訟拖了6、7 年之久,分配的時候賴啟鴻還有異議,到底分了多少錢, 我不記得,我連保證金也忘記領回,因為我有假扣押,我 不認識侯吉雄,與原告侯英禎之間也沒有訴訟案件,在上 揭案件中,我並沒有清償債務給侯吉雄,我沒有欠他錢, 跟侯吉雄也沒有金錢往來,原告也沒有委託律師跟我要錢 等語,足認被告侯俊豪稱其聽聞侯陳秀素所述乃係傳聞, 亦無明確之物證可憑,與證人陳春賢證述不符,該證人與 本案既無利害關係,證詞自屬可信,故被告侯俊豪所辯, 實不足採。
㈣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應如附表「分配結果」欄所示: 1.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 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 項分別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 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 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 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之權,其應繼分與第1138條所定第 一順序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 1138條第1款、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1款 亦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揆 諸上開規定,兩造就被繼承人之應繼權利各為附表所示。 而兩造並未爭執系爭遺產有不能分割情形或有不分割之約 定,且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是原告訴請判決分割系爭 遺產,自屬有據。
⒉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酌定如下:
⑴遺產分割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有非訟事件之本質, 故法院定遺產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遺產 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 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又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 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 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 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另公同共有遺產 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 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 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



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 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 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
⑵審諸系爭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 認上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物之使用目 的、共有人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且兩造亦認為應分 割由兩造依應繼權利比例分別共有,乃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 示依附表「分配方式」欄所示之分配方法分割。六、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 遺產,均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七、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且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事件所準用。而裁判分割 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 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 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 造起訴而有不同。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雖有理由, 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認應以兩造之應繼權利比例即附表 二所示負擔,較為公允,乃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未論述之爭點;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 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一:被繼承人侯吉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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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價 │分配結果 │
│ │ │值(新臺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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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嘉義縣朴子市雙溪口段雙溪小段│ 全部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141地號。 │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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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嘉義縣朴子市雙溪口段雙溪小段│ 全部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497地號。 │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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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1/12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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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1/45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配。 │
├──┼──────────────┼──────┼──────────────┤
│ 5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1/45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配。 │
├──┼──────────────┼──────┼──────────────┤
│ 6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1/45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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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1/45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7 │ │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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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1/45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配。 │
├──┼──────────────┼──────┼──────────────┤
│ 9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1/45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配。 │
├──┼──────────────┼──────┼──────────────┤
│ 10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1/45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配。 │
├──┼──────────────┼──────┼──────────────┤
│ 11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1/12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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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1/3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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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1/9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配。 │
├──┼──────────────┼──────┼──────────────┤
│ 14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1/9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配。 │
├──┼──────────────┼──────┼──────────────┤




│ 15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1/9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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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1564/20064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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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1/12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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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1/9 │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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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嘉義縣○○市○○里0鄰00號 │ 全部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得事實上處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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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嘉義縣朴子市雙溪里10鄰81-1 │ 全部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號 │ │比例分得事實上處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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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同上2鄰17號 │ 全部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得事實上處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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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同上6鄰62號 │50000/10000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 │ │比例分得事實上處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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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嘉義縣朴子市溪口里10鄰雙溪 │公同共有1/1 │由兩造按照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口170-20號 │ │比例分得事實上處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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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朴子郵局 │ 161元 │原告及被告侯陳秀素侯俊豪、│
│ │ │ │侯文豊各分得32元,侯宛怡、侯│
│ │ │ │佩欣、侯冠陞各分得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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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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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侯英禎 │1/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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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侯陳秀素 │1/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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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侯俊豪 │1/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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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侯文豊 │1/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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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侯宛怡 │1/15 │1/15 │
├──┼────────────┼─────┼────────┤
│ 6 │ 侯佩欣 │1/15 │1/15 │
├──┼────────────┼─────┼────────┤
│ 7 │ 侯冠陞 │1/15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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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