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維祥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男
被 上訴人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春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雄
參 加 人 蔡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359,685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6,54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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