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六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
九),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 桃園縣觀音鄉○○村○○鄰○○道路旁,因細故與前妻鄧雅萍發生爭吵,竟萌生 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抓傷告訴人鄧雅萍頸部,致鄧雅萍頸部受有皮下淤血之 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鄧雅萍於本院審理中,聲請 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 得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