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7年度,853號
CYDM,107,嘉簡,853,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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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競平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5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公然侮辱」,係指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 下,對於某特定人以言語或舉動辱罵、嘲笑或其他輕慢之表 示,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而言。查被告甲○○利用網際 網路批踢踢實業坊(PTT)網站,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Gossiping看板,以「人渣賤狗」、「絕世人渣」 、「人渣王」等文字辱駡告訴人江旺城,且以代表動物之「 牠」字稱呼告訴人,並揭示告訴人姓名及住所,使他人得以 識別所指稱之人,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使告訴人之社 會評價被貶抑;次按誹謗罪之目的在保護他人名譽,被告在 網際網路揭示告訴人姓名、住所,足使一般人知悉其所針對 之人為告訴人,其以文字散佈不實亂倫、淫穢事項,客觀上 係就個人品格所為之負面評價,足以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 理上感覺難堪,名譽受到貶損,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是核被 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為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散布文 字誹謗罪處斷;被告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先後為犯罪事實一、㈠、 ㈡,係基於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均在其住處,以網際網路散播之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單純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1.犯罪動機、目的及刺激,係出於與告訴人江旺城有金錢糾 紛而生嫌隙,故以在網路上發表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 所示文章內容之手段及方式,欲妨害告訴人之名譽,其中 犯罪事實欄一、㈡之文章點閱率已達150,795人次,自10 5年11月13日張貼後,至107年2月27日仍存在該論壇上,



犯罪所生之危害時間非短暫(見107年度交查字第324號卷 第8頁),是其所為均已足貶損告訴人之外在名譽及社會 上之人格地位,侵害他人名譽法益,所為應予非難。 2.在網路上發表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言論內容,除貶 損告訴人名譽外,亦一併將告訴人父母牽扯其中,被告藉 由其與告訴人之糾紛,牽涉旁人已屬不該,又以不雅之用 字貶損第三人即告訴人父母之名譽,雖未經第三人提起告 訴,然已對告訴人造成損害。
3.犯後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雖有和解意願,然告訴人無意 與之和解(見106 年度交查字第891 號卷第19頁),迄今 未能達成和解取得告人諒解之情形,。
4.無任何經有罪判決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
5.兼衡其自述大學法律系畢業之學歷(見偵卷第10頁背面) ,對於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之行為,足以侵害他人之名 譽法益,並違反法律規範等情事,應有一定程度之認知, 然其仍選擇為犯罪事實欄一、㈠、㈡之犯行,且接續為之 ,實為知法犯法。
6.綜合考量上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 條第2 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5676號
被 告 甲○○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

居嘉義市○區○○○街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與江旺城曾為補習班同事,因金錢糾紛而有嫌隙,甲 ○○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22時31分13秒,在嘉義市○區○○○ 街000○00號住處,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批踢踢實業坊( PTT)網站,以帳號「rescueme(小平)」,在該網站之 Gossiping看板,發表「Re:【問卦】要成為人渣賤狗、絕 世人渣有什麼條件?」為標題之文字訊息,內容為:「我認 識一個,牠現在只是人渣,以後才會慢慢變成網路人渣、絕 世人渣,就是民雄人渣王,. . . . . .,的江旺城先生」 、「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案件,103年訴字第170號,因為欠賴 登威先生的錢還不出來,江旺城就在賴登威先生上下班必經 之地,把牠高齡70歲的老爸江遊陸連同騎乘的機車推出去讓 債主車子撞,反倒變成錢不用還,還可以獅子大開口,要求



工作勞動損失一個月45000元付6個月,看護費60000付6個月 ,精神撫慰30萬,算起來剛好跟牠們欠人家的錢差不多」、 「江旺城多次內射老母親的結果,害蘇波墮胎多次,根據最 新的醫學研究報告,只要女方懷孕,就算之後墮胎,性染色 體也還是會留下痕跡,也就是說江旺城老媽體內染色體已經 有江旺城的Y染色體嵌合的痕跡」、「因為牠知道我寫情色 小說,有跟我炫耀過牠內射老媽多次的事蹟」、「總之,嘉 義縣○○鄉○○村00鄰0○00號的江旺城,別名民雄人渣王 ,現在還不是網路人渣,但是以後筆名小平的本人我,大學 刑法課的作者,現在連載的是國中理化課,只要繼續出情色 小說,反派主角一定都叫做江旺城,遲早有天牠會變成知名 網路人渣的,請大家期待!」等語,以不雅文字及不實內容 ,辱罵及指摘江旺城,足以貶損江旺城之名譽。(二)於105年11月13日2時36分,在前揭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 網際網路,以其申請使用之「rescueme」帳號(UID【user identifier】:394359)登入「伊莉討論區」(www.ey ny .com/ ),在不特定人均得上網瀏覽之上開公開網路論壇, 以「江旺城」為主角姓名,將其所撰寫名為「國中理化課一 」情色小說乙篇發表在該論壇,足以貶損江旺城名譽。二、案經江旺城告訴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江旺 城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 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 然侮辱與加重誹謗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柯文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汪建宏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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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