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79號
CYDM,107,單聲沒,79,2018071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曾秀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
第26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緩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曾秀勤因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646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至扣案被告所有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保管字第577號扣押物清單所示之贓款,爰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646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106年度 上職議字第2982號處分書各1份附偵查卷可憑,並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而扣案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保管字第577號扣押物清單所示之贓款即 新臺幣1萬2千元,為被告所有且係本件犯罪之所得等情,亦 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1頁),揆諸上揭說明 ,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