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
107年度原易字第1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3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晨歡
指定辯護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少連偵
字第1 號、106 年度偵字第5971、5972、6055、6587、6588、66
73、7165、7168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5302、5538
、5539、5541、7166號、107 年度偵字第1812號),並經檢察官
移請併案審理(106 年度偵字第5539、7167號),被告於準備及
合議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分別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
簡式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各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各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壹、緣丙○○於民國104 年7 至8 月間,接受吳豐全(另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招攬,參與吳豐全與其餘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丙○○係負責收集詐騙帳 戶,及收取該詐騙集團所交付之帳戶存摺、印章,或提款卡 ,進行提領款項之行為,而電話詐騙部分,則另由他人負責 。丙○○即與吳豐全,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 犯行:
一、丙○○於受命後,分別為下列行為(即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 第8 號):
㈠夥同綽號「西瓜」之少年戴○○(年籍詳卷,另經本院裁定 不付審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先由 少年戴○○於104 年12月間某日,向陳信佑(經本院另為判 決確定)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價格,收購陳信佑之聯 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嗣丙○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方式對盧素秋 施用詐術而取得贓款後,乃由丙○○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方 式,指示少年戴○○提領贓款後,交付予丙○○,丙○○再
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㈡夥同蕭名辰(綽號蕭仔,由本院另為判決)及其他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先由蕭名辰於104 年12月15日下 午某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光彩街與西門街口,向吳韶奇(另 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借得吳韶奇 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 料。嗣丙○○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 所示方 式對林雪美施用詐術而取得贓款後,乃由丙○○以附表一編 號2 所示方式,指示知情之吳韶奇提領贓款後交付予丙○○ ,丙○○並當場交付吳紹奇提供帳戶使用之報酬,嗣後再將 提領之詐騙款項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㈢夥同蕭名辰(此部分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他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先由蕭名辰於104 年12月22日20 、21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建成街與新建街附近,向簡紹帆( 原名簡子棋,另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借得簡紹帆之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嗣 丙○○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 所示方式對徐 瑋瑩施用詐術而取得贓款後,乃由丙○○以附表一編號3 所 示方式,指示不知情之簡紹帆提領贓款後,交付予丙○○, 丙○○並當場交付簡紹帆提供帳戶使用之報酬,嗣後再將提 領之詐騙款項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㈣夥同黃漢權(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部分另由本院 判決確定聲請簡易處刑)、少年戴○○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先由黃漢權於104 年12月14日至同年 月17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交付其臺灣銀 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予丙○○。嗣丙○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方式對張 陳嬌妹、鍾政勳施用詐術而取得贓款後,乃由丙○○以附表 一編號4 、5 所示方式,親自提款贓款,或指示黃漢權提領 贓款,或指示不知情之衣佩珊(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提領贓款,或指示少年戴○○提領贓款後,交付予丙○○, 丙○○再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二、丙○○於受命後,為下列行為(即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9 號):於105 年1 月6 日前某日,以不詳價格,收購周世耀 所有嘉義縣水上鄉農會民生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存摺及印章及其子周鈺翔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 0000000000000 號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丙○○及其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對蔡煖玉、黃絜薰、王慈吟及范姜雅行騙,致上開4 人均因 此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將附表二所示
之款項匯入周世耀及不知情之周鈺翔所有之上開2 帳戶內, 施即遭丙○○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三、丙○○於受命後,為下列行為(即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1 號):於104 年11月20日,在嘉義市某處以3000元之價格, 向楊育任(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收購其女友鄭佩玉( 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朴子分行第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丙○○及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 之方式對甲○○、丁○○及乙○○行騙,致上開3 人均因此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分別將附表三所示之 款項匯入鄭佩玉所有之上開帳戶內,施即遭丙○○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
四、丙○○於受命後,為下列行為(即本院107 年度原易字第1 號):於105 年1 月4 日下午1 時許,在嘉義市西區民生北 路之兆豐銀行,以不詳代價,向林合益(另行通緝)蒐購其 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圓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 號帳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嗣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四所示之詐騙方式,向 附表四所示之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
五、丙○○於受命後,以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供吳豐全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充當詐 騙被害人匯款帳戶使用,並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五所示之方式對郭玟君及簡佳靜行騙,致其等均因此陷於 錯誤,分別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分別將附表五所示之款項 匯入丙○○所有之上開帳戶內,施即遭丙○○或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提領(即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3 號)。六、丙○○於受命後,分別為下列行為(即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 第5 號):
㈠於104 年11月初,向其不知情表弟莊文祥(由檢察官另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其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下稱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 密碼。復於同年12月8 日在不詳處所,以1 萬元代價向知情 之張裕德(由本院另為判決確定)購買其所有之台灣銀行嘉 北分行(下稱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再於同年12月28日16時許至同月31日止, 在嘉義市興業東路南田市場內,向知情之張文憲及楊輝龍( 均由本院另為判決確定)分別借用張文憲所有之玉山銀行東 嘉義分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存 摺及印章與楊輝龍所有之彰化銀行嘉義分行(下稱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印章。
㈡夥同蔡楓濠(由本院另為判決),由蔡楓濠為其收集帳戶。 而蔡楓濠另夥同郭士豪(由本院另為判決),由郭士豪為其 收集帳戶。而郭士豪基於即使其所收集之帳戶為上開詐騙集 團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蔡 楓豪、丙○○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同意蔡楓豪上開提議,而為上開詐騙集團 收取金融存摺、帳戶。嗣後,郭士豪則分別於104 年12月間 ,向吳嘉川、黃鈺文、洪欣儀、李昀昇、邱淇宏收取帳戶資 料,交予蔡楓豪,由其轉交上開詐騙集團。
㈢夥同蔡楓濠,由蔡楓濠為其收集帳戶。而蔡楓濠分別於104 年12月間,向陳君鈺、吳順章、林憶茹、江尚縉及鍾佳宏( 均另由本院判決確定),於收購或租用渠等所有之郵局或銀 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後,再交予丙○○。
㈣嗣詐騙集團成員則於接獲上開各該帳戶資料,確定上開各該 帳戶資料,均可充作犯罪工具,確保可供提領詐騙款項之用 後,即由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六所示之方式,分別向如附表六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行騙 ,致如附表六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 至上開詐騙帳戶得手。
七、丙○○於受命後,為上開詐欺集團擔任借用或收購人頭帳戶 存摺、提款卡、領取詐欺所得款項之工作,而向附表七所示 之人收購帳戶,另分別由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七所示之時 間,及詐騙方式,向附表七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實施詐欺 取財犯行(即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6 號)。
八、丙○○於受命後,於104 年11月間表弟莊文祥使用其玉山銀 行東嘉義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嗣丙○○ 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撥打電話予葉秀菊,以冒充醫院職 員、員警或檢察官等名義,對葉秀菊佯稱:「必須監管其帳 戶」等語,並相約後見面提示偽造之檢察署公文,致葉秀菊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4 年11月19日匯款60 萬元至莊文祥上開帳戶內,丙○○再與莊文祥一同前往提領 前開款項,並將所領款項全數交給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手( 即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7 號)。
貳、案經盧素秋、林雪美、徐瑋瑩、張陳嬌妹、鍾政勳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暨嘉義縣警察局竹 崎分局報告;蔡煖玉、黃絜薰、王慈吟及范姜雅訴由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甲○○、丁○○及乙○○訴由嘉 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楊智婷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 局報告;郭玟君及簡佳靜訴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
告;張心柔、黃瑋婷、林詩芳及陳伊真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 移送;吳柏勳、曾詩婷、梁羚芯、徐秀雲及蔡煖玉訴由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移送;翁麗玉、洪鈺婷訴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報告;林家億、楊桂花訴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 報告;林子涵、袁育寧、張雅薇及賴宥璇訴由嘉義縣警察局 水上分局報告:黃惠諒、黃慧茹、黃淑娟、陳淑菁及林芳如 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及同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請併案審 理。
理 由
甲、本案被告丙○○就其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乙、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壹、附表一部分(即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8 號)一、共同被告蕭名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共同被 告蔡楓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共犯吳豐全於 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衣佩珊、陳信佑於警詢、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吳韶奇、簡紹帆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 述、證人黃漢權、少年戴OO於警詢之供述、證人林志耕於 偵查中證述、證人盧素秋、林雪美、徐瑋瑩、張陳嬌妹、鍾 政勳警詢中證述。
二、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份(7208 3警卷第287-291、343-345頁)。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之證據
㈠少年戴OO持陳信佑聯邦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嘉義市○○路00 0○000號統一超商提領詐騙款項照片4張(72083警卷第57頁 )。
㈡嘉義市仁愛路嘉年華日租套房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3張(72 083警卷第57-67頁)。
㈢車手持黃漢權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至ATM提領詐騙款項照片2 2張(72083警卷第293-315頁)。四、被害人匯款及報案資料之證據
㈠被害人林雪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國光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72083警卷第367 、383-3 87、391-393頁)。
㈡被害人徐瑋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 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72083警卷第397、 403-411頁)。
㈢徐瑋瑩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72083警卷第415頁)。 ㈣被害人張陳嬌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1份(72083警卷第417、425 -429、439頁)。
㈤張陳嬌妹匯款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 交易明細影本(72083 警卷第413-433頁)。 ㈥張陳嬌妹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72083 警卷第435-437頁 )。
㈦被害人鍾政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單各1份(72083警卷第443、449-453、457、463頁)。 ㈧鍾政勳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份(72083 警卷第 467頁)。
五、人頭帳戶申設資料之證據
㈠陳信佑開立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 戶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卡、開戶留存證件影本、印鑑卡、 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2083警卷第485-497頁)。 ㈡臺灣銀行嘉義分行105年6月1日嘉義營字第10550011251號函 檢附之黃漢權開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通訊中文、名地 資料查詢、開戶留存證件影本、存摺存款明細查詢(2083警 卷第499、503-511頁)。
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6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0732090號函 檢送之吳韶奇開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4年12月18日 至104年12月25日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37-240頁)。六、關於人頭帳戶之法律書類證據
㈠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932號起訴書(核交440 卷第41-42頁)。
㈡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30號判決書(少連偵1卷第133-136頁) ㈢本院105年度少調字第373號少年法庭裁定(少連偵1卷第 121-124頁)。
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043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少連偵1卷第129-130頁)。 ㈤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04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少連偵1卷第 125-127頁)。
㈥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判決書(少連偵1卷第137-141 頁)。
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5842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少連偵1卷第157-164頁)。 ㈧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342號起訴 書。
㈨本院105年度嘉原簡字第1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796、264 9、265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 5971偵卷第43-50頁)。
七、蔡楓濠105年1月20日簽立予簡子棋之同意書(竹崎分局警卷 第35頁)。
八、GOOGLE街景圖2份(本院卷二第225-227頁)。九、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貳、附表二部分(即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9 號)一、證人周世耀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周鈺翔於偵查中證述中、 證人吳豐全於警詢、偵查中供述、證人蔡煖玉、黃絜薰、王 慈吟、范姜雅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被害人匯款暨報案資料之證據。
㈠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2紙(1945號警卷第53-54頁)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1945號警卷第40-41、43頁)。 ㈢嘉義縣水上農會105年4月13日水信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 周世耀開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945號警 卷第61-63頁)。
㈣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2393號警卷第22 頁)。
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1份(2393號警卷第23頁)。
㈥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2393號警卷第29頁)。 ㈦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2393號警卷第31、33-35頁)。 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原訴9號卷91、95、109 -110 頁)。
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3份、自動櫃員機存提資料1份(原訴9號卷99-105頁 )。
三、指認紀錄之證據
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2393號警卷第14-15頁)。 ㈡證人吳豐全指認丙○○相片影像資料(8714號偵卷第26頁) ㈢被告丙○○指認證人吳豐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 結果(4420偵卷第38頁)。
四、人頭帳戶相關法律書類
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6692號不起訴處 分書(6692號偵卷第111-113頁)。 ㈡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681、4420號起訴 書(5538號偵卷第83-86頁)。
㈢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33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5538號偵卷 第91-96頁)。
㈣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5538號不起訴處 分書(5538號偵卷第97-98頁)。
五、周鈺翔開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資料之證 據(原訴9號卷第96頁)。
六、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參、附表三部分(即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1 號)一、證人鄭佩玉、楊育任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吳豐全偵 查中之供述、證人丁○○、甲○○、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
二、指認紀錄之證據
㈠指認永豐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張(14682 號警卷第18、20-21頁)。
㈡證人楊育任指認被告丙○○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證人鄭 佩玉指認證人楊育任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14682號 警卷第19、22頁)。
三、人頭帳戶申設資料之證據
㈠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12月18日玉山個(存)字第104121424 3號函檢送之鄭佩玉開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基本資料 查詢及顧客交易整合明細查詢(14682號警卷第23-26頁)。 ㈡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1月30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118050 號函檢送之鄭佩玉開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基本資料 查詢及顧客交易整合明細查詢(14682號警卷第27-29頁)。四、被害人匯款資料之證據
㈠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乙○○(14682號警卷第31頁)。 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甲○○(14682號警卷 第32頁)。
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丁○○(14682號 警卷第33頁)。
五、楊育任賠償丁○○匯款明細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5302 號偵卷第103頁)。
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5302號緩起訴處 分書:楊育任、鄭佩玉(5302號偵卷第109-112)。七、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肆、附表四部分(即本院107 年度原易字第1 號)一、證人林合益、葉建陽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張城樺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吳豐全於偵查中供述、證人詹士鋒、楊 智婷、廖康君、吳冠穎於警詢中證述。
二、被害人匯款資料之證據
㈠告訴人詹士鋒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 交易明細影本(10848號警卷第137-139頁)。 ㈡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0848號警卷第141頁)。 ㈢「陽信代書」葉建陽名片影本1紙(10848號警卷第167頁)。 ㈣告訴人楊智婷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 本(10848號警卷第145頁)。
㈤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10848號警卷 第143頁)。
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份(10848號警卷 第147頁)。
㈦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提交易明細資料(10848號警卷 第149頁)。
㈧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10848號警卷 第151頁)。
三、指認紀錄表之證據
㈠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48號警 卷第153頁)。
㈡被告丙○○指認林合益相片影像資料(10848號警卷第157頁 )。
四、人頭帳戶申設資料之證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0月31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50024030號函檢送之林合 益開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04年12月1日至1 05年1月31日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2466號交查卷第4-7頁)五、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伍、附表五部分(即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3 號)一、證人吳豐全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郭玟君、簡佳靜於警詢中 證述。
二、告訴人郭玟君匯款資料及報案資料之證據
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64227號警卷第18 -19頁)。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4227號警卷第24- 25 頁)。
三、告訴人簡佳靜匯款資料及報案資料之證據
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64227號警卷第34 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64227號警卷第31-32、35-36頁)。四、人頭帳戶申設資料之證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02940號函檢送之丙○○ 開立: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表(64227號警卷第54- 61頁)。
五、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陸、附表六部分(即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5 號)一、證人郭士豪、蔡楓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 人吳嘉川、劉又菁、洪欣儀、莊文祥、少年戴OO、衣佩珊 、鍾佳宏於警詢中證述、證人黃鈺文、邱淇宏、李昀昇、張 文憲、楊輝龍、江尚縉、林憶茹、張裕德、吳順章、陳君鈺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吳豐全、周世耀於偵查中供述、 證人黃瑋婷、王開文、林詩芳、陳伊真、張心柔、黃國豪、 葉冠葳、張蔡秀鳳、黃守誠、吳柏勳、曾詩婷、鍾雲婷、陳 虹吟、梁羚芯、陳怡晴、吳馥君、蕭棠文、李雅琪、徐秀雲 、蔡煖玉、林子涵、賴宥璇、張雅薇、袁育寧於警詢中之證 述。
二、指認紀錄表及指認個人相片影像資料結果之證據 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1002警卷第18-19頁)。
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1002警卷第 27-29頁)。
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1002警卷第43-44頁)。
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1002警卷第 49-50頁)。
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1002警卷第 57-58頁)。
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1002警卷第 63-64頁)。
㈦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1002警卷第 69-74頁)。
㈧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1002警卷第 76-77頁)。
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1002警卷第 85-87頁)。
㈩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1002警卷第 101-103頁)。
被告丙○○指認吳豐全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 份(2221偵卷第91頁)。
吳豐全指認蔡楓濠、張文憲、楊輝龍、衣佩珊、郭士豪等個 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5份(南檢5807偵卷第4 0 -42頁)。
證人莊文祥指認被告丙○○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份(870 0警卷第23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4份(105 070警卷第63-66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1710警卷第21頁)。
嘉義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5174警卷第7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2396警卷第6 5-67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2396警卷第 77-78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2396警卷第 83-84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2396警卷第 115-116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2396警卷第 000-000-000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2396警卷第 165-166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2396警卷第 173-174頁)。
三、車手提領贓款照片之證據
㈠車手提領贓款照片16張(1002警卷第30-33頁)。 ㈡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張(1002警卷第88-89頁)。 ㈢證人邱淇宏104年12月14、17日臨櫃提款照片3張(2396警卷 第70頁)。
四、人頭帳戶相關法律書類
㈠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66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7168偵卷第1 24-129頁)。
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989、3842 、4288號不起訴處分書(4288偵卷第62正反面頁)。 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4299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4299偵卷第63-65頁)。 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4232、6480 號不起訴處分書(6588偵卷第33-35頁)。 ㈤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342號起訴 書(3342偵卷第26-27背面頁)。
㈥本院105年度嘉原簡字第1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5972偵卷第 48正反面頁)。
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796、2649 、265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796偵卷第179-122頁)。 ㈧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938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3332偵卷第47-48頁)。 ㈨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570號刑事簡易判決書(3332偵卷第49 正反面頁)。
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332、3681 號不起訴處分書(3332偵卷第54-55頁)。五、被害人匯款及報案資料之證據
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2396警卷第242頁)。
㈡新光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2396 警卷第244頁)。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2396警卷第249頁)。
㈣台新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2396警 卷第250頁)。
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2396警卷第256頁)。
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2396警卷第260頁)。
㈦陳伊真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 易明細影本(2396警卷第261頁)。
㈧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105070警卷第59頁)。
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105070警卷 第60頁)。
㈩被害人張心柔匯款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郵政存簿儲
金簿封面影本(105070警卷第61頁)。 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8700警卷第17頁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8700警卷第64、66-68頁 )。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8700警卷第 18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8700警卷第65、69-70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8679警卷第12-13頁)。 張蔡秀鳳提出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偽造公文1份(8679 警卷第1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8679警卷第19-21頁)。 被害人黃守誠提出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偽造公文1份(1 710警卷第36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