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168號
CYDM,107,交附民,168,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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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蘇豈蒂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
被   告 蔡英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047號(原案號:107年度交
易字第2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蘇豈蒂對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047號(原案號: 107年度交易字第239號),被告蔡英郎之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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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