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蔡佩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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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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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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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何玉燻 │台中商業銀行草屯分│107年1月19日 │800,000元 │TNA8214859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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