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訴 ,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 ,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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