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郭琳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不服民國107 年6 月28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6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