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9號原 告 蔡佩慈被 告 陳少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