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34號
NTDV,107,簡上,34,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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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南投縣埔里鎮四季早泳會
法定代理人 洪魁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黃正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07 年5 月25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06 年度埔簡字第184
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9,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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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