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99號
NTDV,107,家親聲,99,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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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朱俞香
相 對 人 張則忠
      張秀雯
      張絲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 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各款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26條第1 項、第30條之1 分別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 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5 月8 日以107 年度家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命聲請 人應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 元,上開 裁定業已於同月14日由聲請人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有送達 證書1 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復有本院少 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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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