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46號
NTDV,107,家救,46,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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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石素鈴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蘇燕絲 
      石啓正 
      石美芳 
      石啓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 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聲 請人窘於生計且經濟拮据,無力支付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 扶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准予扶助 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194號分割遺產事 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非 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 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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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