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1號
NTDV,107,司拍,31,2018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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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水發
非訟代理人 蔡承偉
相 對 人 蔡秋虹
相 對 人 蔡秋卿
相 對 人 蔡文瑜
相 對 人 蔡字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 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 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 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 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 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 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 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 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對於實體上法律關 係有爭執之人,不得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中加以 爭執,而阻止抵押權之實行,縱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抵押債 權存在,倘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已能明 瞭有債權存在,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51 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 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國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左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10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2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0月17日至116年10月17日 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相對人:蔡秋虹蔡秋卿蔡文瑜蔡字倫。債務人 :蔡國松
嗣債務人蔡國松於104年4月12日死亡,相對人蔡秋虹、蔡秋 卿、蔡文瑜蔡字倫為其繼承人。而債務人蔡國松於99年7 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428,5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 款期間為99年7月28日至104年7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4年6月20日 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98,500元及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 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本院家事法庭107年2月 9 日投院美家佳日104司繼字第257號書函、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本院於107年5月22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前開通知於同年6月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等,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其中相對人蔡秋卿具狀陳稱:本件確切貸款餘額正與 聲請人商榷中,請求准予暫緩本件裁定等語。
四、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於聲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據資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 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 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揆諸首揭說明意旨, 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相對人蔡秋卿所陳述 之事項,涉及抵押債權實際金額多寡及其有無等實體事項, 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相對人所稱無從 准許。另本件相對人等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 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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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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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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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國姓鄉 │水長流 │ │67-10 │空│9 │全部 │蔡秋虹、蔡秋│
│ │ │ │ │ │ │白│ │ │卿、蔡文瑜、│
│ │ │ │ │ │ │ │ │ │蔡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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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國姓鄉 │水長流 │ │67-20 │空│8 │全部 │蔡秋虹、蔡秋│
│ │ │ │ │ │ │白│ │ │卿、蔡文瑜、│
│ │ │ │ │ │ │ │ │ │蔡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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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國姓鄉 │水長流 │ │67-52 │空│86 │全部 │蔡秋虹、蔡秋│
│ │ │ │ │ │ │白│ │ │卿、蔡文瑜、│
│ │ │ │ │ │ │ │ │ │蔡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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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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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