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10號
NTDV,107,司促,3710,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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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阿浪‧達給斯里尼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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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