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中正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石約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秋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甘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捌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違
約金新臺幣壹佰壹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