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埔里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朝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秋玉、林佳蓉、林志哲、林志鴻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蘇秋玉、林 志哲、林志鴻戶籍設於台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 債務人林佳蓉戶籍設於台南市○○區○○○街000號3樓之9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