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忠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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