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94號
NTDV,107,司促,3494,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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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鄭羽柔
債 務 人 吳李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羽柔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
  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吳李秀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4筆,金
  額總計新臺幣117,45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羽柔本息繳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4,920元及如「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
  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李
  秀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李秀琴、│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7年6│年利率百分之一│
│  │14,920│鄭羽柔  │月1日起   │月26日止  │點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   │     │月27日起  │      │點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李秀琴、│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920│鄭羽柔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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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