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15號
NTDV,107,司促,3415,2018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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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人倫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全盛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天祥、田全玉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 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 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 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田天祥於民國105年4月19日邀同 債務人田全玉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臺幣120,000元 ,詎債務人等未依約還款,爰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等語。
三、債權人之上開主張,雖提出借據影本為證,惟債務人等是否 確未依約繳納及現欠款金額為何均屬不明,實難認債權人就 本件請求已為釋明,是本院於107年6月27日發函通知債權人 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放款餘額查詢明細, 該通知並於同年7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債權人迄今未能依法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既未能 釋明對債務人有其主張之金錢請求存在,堪認債權人之請求 並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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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