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6號
NTDV,106,訴,66,2018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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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俞秦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潘採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見亨張鴻傑郭珮琳張志宏、張俊
昌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5月31日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1,42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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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