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海浴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不服
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37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
表明上訴理由,且具狀人處僅有撰狀人簽章,未有上訴人之簽章
,提起上訴之人為何人,是否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提起本件上訴
,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