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7號
NTDV,106,訴,317,2018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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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張朝湖
上列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即原告)樸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停止訴訟,不服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317 號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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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樸悅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