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贓物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94號
NTDM,107,附民,94,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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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藍錢華
被   告 沈進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64 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二、被告則以:伊不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贓物一案,經本院以10 6 年度易字第164 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7 年7 月11日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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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