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源雄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源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源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 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7 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投交簡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傷 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5月、4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 揭5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9 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4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 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0 7278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