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凱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凱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凱倫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彰化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 別判決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7 年7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37990 號文核 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 70173799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 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