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31號
NTDM,107,聲,531,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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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世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世彥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謝世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 、3 、4 所示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 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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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