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23號
NTDM,107,聲,523,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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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景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景崇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廖景崇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又於107 年間,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38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三、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 案件之判決書正本各1 件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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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