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尚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尚珉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尚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附件編號2 、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投簡 字第17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