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98號
NTDM,107,聲,398,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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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証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証添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証添前因犯傷害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 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罪,雖於民國10 5 年5 月19日已執行完畢,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 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能以此 而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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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