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投交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獻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之犯罪事實關於犯罪日期「民國104 年4 月16日20時許」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民國107 年4 月16日20時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吳獻章係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20時許,酒後騎乘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 犯罪事實記載被告酒後騎車上路之時間為「民國104 年4 月 16日20時許」,乃係「民國107 年4 月16日20時許」之誤繕 ,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