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珊慧
高春花
高春香
高秀美
高忠明
卓金山
卓宗緯
高宗霖
卓依芃
劉駿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9,90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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