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和解契約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193號
TNEV,107,南簡補,193,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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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世文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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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