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189號
TNEV,107,南簡補,189,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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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籃嘉誠
      籃智文
      籃曉莉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玫淑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籃家良籃小華莊麗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2萬4,476元【計算式:2萬6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46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
告占用之面積)=52萬4,476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
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
0元(被告占用之面積如經測量逾25.46平方公尺,原告應另補繳
差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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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