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09號
原 告 蔡銘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3,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原告僅
繳納500 元,尚不足3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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